原告:吕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曲某某(赵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建国与被告赵某某、曲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吕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52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某某与曲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的信用卡由二被告保管。2015年3月25日原告收到银行信息,得知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支出52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无奈代被告偿还了尚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月息1.5%)。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建国不能提供被告赵某某、曲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德民
人民陪审员 韩晶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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