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建军,1972年7月29日。
委托代理人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段红安。
被告刘汝沧。
被告张毛姑。
原告吕建军诉被告段红安、刘汝沧、张毛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建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汝沧、张毛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吕建军以其所有的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香格里拉嘉谷区a20号楼1单元6层1号房产(鄂州市房权证鄂城区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汝沧、张毛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吕建军所有的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香格里拉嘉谷区a20号楼1单元6层1号房产(鄂州市房权证鄂城区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红
书记员: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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