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建军与刘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建军。
委托代理人石均中、刘建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发。

原告吕建军诉被告刘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天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安世、张勇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建军及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吕建军借给被告刘某发人民币55000元,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每月定为800元。另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同甲方(刘某发)违约所产生的诉讼等追款的所有费用,全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即日,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借款逾期后,2012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保证书,载明“本人保证在2012年底还吕建军壹万元整,若还不了壹万元最少要还捌千元整;如逾期未还,愿另付违约金壹万元”。嗣后,被告未能返还借款,由此成讼。
另查明,原告在向被告交付借款时已扣除了当月利息800元;原告为追讨借款向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刘某发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合同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原告在出借借款时,利息800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54200元返还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000元的问题。由于被告在保证书中承诺在2012年底还10000元,若逾期未还,愿另付违约金10000元。原告主张上述违约金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从2013年1月至判决之日的逾期利率,因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800元,实际折算后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此已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吕建军借款542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及利息14400元(利息从2013年1月起按每月800元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刘某发支付原告吕建军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吕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785元,由被告刘某发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款汇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审 判 长  刘天跃 人民陪审员  刘安世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书记员:夏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