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平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吕龙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伦,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平平与被告李某某、吕某某、吕龙龙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平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被告李某某、吕某某及被告李某某、吕某某、吕龙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平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某某、吕某某、吕龙龙共同向吕平平支付上海市杨浦区永安新村XXX号上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570,186元。事实和理由:李某某与吕正义系夫妻,共生育三子女,分别为吕龙龙、吕某某、吕平平。系争房屋系产权房,产权人为李某某。吕正义于2017年8月4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后经吕平平查询,在吕正义过世后,李某某将系争房屋的60%产权转至案外人孙某名下。吕平平遂于2018年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要求确认李某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系争房屋产权恢复至李某某名下。2018年5月4日,杨浦法院作出(2018)沪0110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支持吕平平的诉请。现系争房屋遇征收,由李某某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496,488元,另外据了解,签约率超过85%,还有相应的奖励费65,000元。吕平平认为,这两笔钱款均系李某某与吕正义的夫妻共同财产。吕平平作为吕正义的继承人要求获得其中的1/8,计570,186元。
被告李某某、吕某某、吕龙龙共同辩称,不同意吕平平的诉请。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评估价格1,569,423.6元为吕正义的遗产,吕平平可以得其中的1/8,由李某某向吕平平支付。其余征收补偿款不属于吕正义的遗产,吕平平不能获得。另外,不知道有吕平平所述的65,000元奖励费,也没有拿到过该笔钱款,动迁协议里已经包括15万元集体签约奖。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与吕正义系夫妻,共生育三子女,分别为吕龙龙、吕某某、吕平平。吕正义于2017年8月4日去世。
系争房屋系私房,产权人为李某某。2012年11月23日,李某某与上海市杨浦区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系争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性质为私房,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496,487.68元,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款2,766,835.68元(包含评估价格1,569,423.60元、价格补贴470,827.08元、套型面积补贴726,585元)、按期签约奖462,000元、按期搬迁奖5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48,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加奖259,20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装饰装修补偿7,452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放弃产权调换一次性补贴100,000元。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
动迁时,系争房屋内由三人户籍,为:吕平平、李某某、吕某某。系争房屋由李某某一人长期居住直至动迁。
吕正义生前未订立遗嘱,其继承人为:李某某、吕平平、吕某某、吕龙龙。
另查,2018年3月,本院受理吕平平诉李某某、孙某(系吕某某的儿子、李某某的外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吕平平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与孙某于2017年12月19日就上海市杨浦区永安新村XXX号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将该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李某某名下。2018年5月4日,杨浦法院作出(2018)沪0110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李某某与吕正义系夫妻,于1951年结婚,生育吕平平、吕某某、吕龙龙三子女。孙某系吕某某的儿子、李某某的外孙。系争房屋系李某某与吕正义结婚后取得,房屋产权原登记在李某某名下。2017年8月4日,吕正义过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2017年12月19日,李某某作为卖售人、孙某作为买受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系争房60%产权份额转让给孙某,转让价款13万元,转让后李某某40%,孙某60%。合同对李某某何时交房、双方的违约责任均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后,孙某未向李某某支付房款。2018年2月1日,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至李某某、孙某名下,为按份共有,李某某40%,孙某60%。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产权原虽登记在李某某一人名下,但系李某某与吕正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吕正义于2017年8月4日过世后,系争房屋中属于吕正义的产权份额系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房屋的产权应归李某某及吕正义的继承人所有。吕平平为吕正义的继承人之一,李某某在未征得吕平平的同意下,于2017年12月19日与孙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内60%的产权份额出售给孙某,且孙某实际并未向李某某支付过房款,亦不属于善意取得,因此,李某某与孙某就系争房屋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系争房屋的产权应恢复登记至李某某名下。判决如下:1、李某某与孙某于2017年12月19日就上海市杨浦区永安新村XXX号1层西灶间及2层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李某某办理上海市杨浦区永安新村XXX号1层西灶间及2层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李某某名下。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审理中,吕平平认可其于1988年获得福利分房凤阳路XXX弄XXX号房屋,于1990年获得福利分房上海市杨浦区市光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但认为凤阳路房屋系增配房屋,市光四村房屋系套配,买为产权房后已出售。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系私房,生效判决已确认李某某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并明确系争房屋的产权虽登记在李某某一人名下,但系李某某与吕正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11月23日,李某某与动迁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496,487.68元,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款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吕正义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李某某、吕平平、吕某某、吕龙龙均等继承。故吕平平有权继承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属于吕正义的部分遗产。吕平平的户籍虽然在系争房屋内,但其实际未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且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吕平平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安置人员,其无权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其余款项。综上,本院依据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组成、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基于李某某系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人,酌情判令李某某向吕平平支付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34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平平上海市杨浦区永安新村XXX号上房屋征收补偿款3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2元,减半收取计4,751元,由原告吕平平负担1,876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2,875元;诉前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吕平平负担2,571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1,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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