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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王海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原告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司机。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
代表人胡伟,男。
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俊
审判员:徐广
审判员:吴文利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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