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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高阳、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高阳
高某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阳,农民。
被告高某某,农民。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亚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高阳、高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树森
审判员:罗达清
审判员:乔永红

书记员:田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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