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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宏志与河北洁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宏志
薛旭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河北洁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吕宏志。
委托代理人薛旭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洁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涉县龙井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惠文。
原告吕宏志王风伦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4年3月23日和6月15日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第一份借款协议签约金额为59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第二份借款协议签约金额为5375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
两份借款分别到期后,不仅拖欠第一次借款占用资金利息1000元不予兑付,而且,时至今日两借款金额10万元也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利息及违约占用资金时间段利息、违约金;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银行转款凭证,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邯郸市复兴区,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宏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银行转款凭证,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邯郸市复兴区,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宏志的起诉。

审判长:扈朝杰

书记员: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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