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
冯世然
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世然(原告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曲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864228-4。
代表人王红卫。
委托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人保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彭世荣
书记员:陈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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