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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冯世然
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世然(原告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曲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864228-4。
代表人王红卫。
委托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人保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彭世荣

书记员:陈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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