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系受害人王宗兴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
原告:杨某某(系受害人王宗兴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
原告:王朋(系受害人王宗兴之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
原告:王二朋(系受害人王宗兴之次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忠良,男,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万双义,男,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州市深州镇礼门寺村民委员会,地址:深州市深州镇礼门寺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超,村委会主任。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深州市供电分公司,地址:深州市深州镇永安大街南头路西。
负责人:李景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金虎,男,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深州市供电分公司东安庄供电所所长。
原告吕某某等四人与被告深州市深州镇礼门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礼门寺村委会)、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深州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州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红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王朋、王二朋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忠良、万双义;被告礼门寺村委会法定代理人张建超,深州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董金伟、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杨某某、王朋、王二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验尸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9336.15元并3互负连带赔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7日19时左右,杨玉刚、郭运粮驾驶鲁Q×××××货车收鹅,由东向西通过受害人王宗兴家门前的大街时,将横在公路上的电线挂断,为了防止电线挂着别人,王宗兴就拾起电线,将其放到靠近街边的地方,然而王宗兴拾起电线后,就被电击身亡。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深州市供电公司过街电线架设不规范,距离地面太低,是造成货车挂断电线的原因之一,变压器属村集体所有,由深州供电公司予以管理,然而变压器上的漏电保护设施在电线挂断后没有发挥作用,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及时通知二被告,二被告没有及时派人维修,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受害人的死亡给四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要求赔偿:1、丧葬费26204.5元,按2015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52409元计算6个月;2、死亡赔偿金523040元,原告所居住的礼门寺村××州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其城乡区划代码为112,属城镇,因此计算标准按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6152元计算20年;3、被抚养人生活费17587元,王宗兴母亲吕某某,现年83周岁,需要赡养5年,吕某某有王宗兴等五个子女,按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17587元计算5年,公式为17587元×5年/5年、4、交通费1000元,为处理王宗兴触电事宜,尤其是尸检事宜,多次来往石家庄;5、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504.65元,按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71.65元计算3人7天;6、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王宗兴的去世给原告一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7、验尸费10000元。以止共计629336.15元,杨玉刚、郭运粮已赔偿170000元,未获赔偿数额459336.15元。向法院提交证据:四原告的户口本、礼门寺村委会证明、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深州市医院诊断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证人张某当庭证言和照片、国家统计局城乡代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原告系受害人王宗兴的近亲属,母亲吕某某,配偶杨某某,长子王朋,次子王二朋。2016年7月27日19时左右,杨玉刚、郭运粮驾驶鲁Q×××××货车收鹅,由东向西行驶到深州市礼门寺王宗兴家门前的街道时,将横在街道上方南北向通向王宗兴家电表的一根中性线挂断后离开。王宗兴发现电线挂断后电话通知了东安庄供电所电工冯龙府,让其来维修。后王宗兴因电击死亡。经勘验:电线被挂断前最南边从地面到电线杆的高度是4.5米,最北边从地面到电表箱的高度是4.3米。
原告居住的礼门寺的城乡区划代码为112,属城镇。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152元,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587元。四原告与杨玉刚、郭运粮于2016年8月26日达成协议:由杨玉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0元,郭运粮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均已赔付),原告不再追究杨玉刚、郭运粮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礼门寺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为高压电。本案受害人王宗兴系被低压电电击死亡,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杨玉刚、郭运粮收鹅过程中将电线挂断,受害人王宗兴接触断落的电线后触电身亡。杨玉刚、郭运粮明知挂到了电线,未下车查看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放任了危险的发生,是造成受害人王宗兴死亡的原因之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公司。”故深州供电公司为受损电线的产权人。《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规定:必须实施剩余电流保护,跨越道路(非公路)的水平拉线,对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5米,裸导线对地面最小。本案中经勘验挂断电线距地面的最高距离为4.5米,剩余电流保护未设置或未发生作用(因电力维护事发时的电力设施状况已不存在),事后被告深州供电公司未保护现场也未及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深州供电公司电力设施存在缺陷未及时维护管理是导致受害人王宗兴死亡的又一原因;受害人王宗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电具一定危险性,处理不当会对人身造成损害,这是一种常识,受害人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去接触电线也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杨玉刚、郭运粮和深州供电公司、王宗兴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40%:40%:20%为宜。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四原告居住的礼门寺的城乡区划代码为112,属城镇,原告要求死亡赔偿金,被告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要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交通费和尸检费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受害人王宗兴的死亡对原告一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故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丧葬费26204.5(52409÷12月×6月)元;2、死亡赔偿金523040(26152×20年)元;3、被抚养人吕某某生活费17587(17587元×5年÷5人)元;4、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504.65(71.65元×3人×7天)元;5、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618336.15元。被告深州供电公司赔偿618336.15元×40%=247335元;原告自行负担618336.15元×20%=123667元;杨玉刚、郭运粮赔偿618336.15元×40%=247335元,已赔偿170000元,剩余77335元,不再追究,因四原告已与其二人达成协议,不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审理中原告撤回对礼门寺委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深州市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吕某某、杨某某、王朋、王二朋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247335元。
二、准许原告吕某某、杨某某、王朋、王二朋撤回对深州市深州镇礼门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四原告负担707元,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深州市供电分公司负担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红丽
书记员:赵连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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