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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大华与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大华,男,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林,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石家庄赞皇县人,住本村。
原告吕大华与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大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返还工程保证金2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保证金全部返还利息期间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王某某个人的农业银行卡xxxx8转入保证金20万元。合同约定保证金交付后一个月内开不了工,被告立即退还保证金。时至今日一年半多了,被告仍未退还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某利用虚构白金汉城工程的方法,取骗原告吕大华20万保证金的行为,具有合同诈骗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大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瑞峰

书记员:李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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