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三利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振环街南1号。
主要负责人:沈海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北新华路馨华园小区132-2号。主要负责人:孙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朋,该公司职员。
原告吕大某与被告辽阳三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三利物流”)、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辽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大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被告阳某辽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阳三利物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4月29日1时许,宋学忠驾驶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望都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彤霞村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付中海驾驶的辽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宋学忠受伤,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原告吕大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双方车辆乘载货物损坏,曹庆元民房外下水道和遮阳棚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望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望公交认字[2015]第5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学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付中海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原告吕大某无责任、曹庆元无责任。
三、财产损失构成:1、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为148,908元,鉴定费4,500元。原告提交了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鉴定及咨询服务费票据一张。2、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物品损失价值为1,92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冀F×××××号物品损失公估报告。3、辽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物品损失价值4,30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K×××××号物品损失公估报告。4、曹庆元房屋损失价值30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曹庆元房屋损失公估报告。5、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拆检费9,800元、施救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原告提交了相关票据。合计171,804元,
四、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类型及主要内容:辽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阳某辽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有不计免赔特别约定。
五、其他必要情况:原告吕大某是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付中海是辽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有原告提交的吕大某与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汽车运营服务协议和被告辽阳三利物流提交的答辩状、保险单、协议书证实。
六、原告吕大某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52,111.8元。按主次责任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
七、被告辽阳三利物流的答辩意见:付中海是辽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辽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阳某辽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由被告阳某辽阳支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八、被告阳某辽阳支公司的答辩意见:1、同意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2、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宋学忠驾驶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付中海驾驶的辽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宋学忠受伤,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原告吕大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双方车辆乘载货物损坏,曹庆元民房外下水道和遮阳棚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宋学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付中海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原告吕大某无责任、曹庆元无责任;付中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付中海驾驶的辽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阳某辽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法应由被告阳某辽阳支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吕大某的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费和货物损失合计为150,828元,公估费为4,500元,拆检费9,800元,施救费3,000元,合计168,128元。被告阳某辽阳支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额166,128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49,838.4元。原告吕大某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曹庆元房屋损失300元(未提交已给付曹庆元300元的证据)、辽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物品损失价值4,300元,共计5,600元的30%由被告阳某辽阳支公司负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吕大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未超出保险金额,被告辽阳三利物流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阳某辽阳支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原告吕大某在本次事故中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给付保险金51,83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吕大某保险金合计人民币51,83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辽阳三利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吕大某负担2元,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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