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国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秋雁,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海兵,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宏,总经理。
原审被告:随州市宏力吊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宏,总经理。
上诉人吕国运因与被上诉人晏某某、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随州市宏力吊运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国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国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国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上诉人吕国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詹君健 审判员 汪 莉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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