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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洪军。委托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瑞金,。委托代理人安东亚、周宏宇,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卢瑞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彭德涛
书 记 员 李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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