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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卢瑞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洪军。
委托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瑞金,。
委托代理人安东亚、周宏宇,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卢瑞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彭德涛

书 记 员  李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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