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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四枚、洪流与洪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四枚
於翔(黄某镇法律服务所)
洪流
洪亮(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
许晋军(黄某县黄某镇法律服务所)
黄水娥

原告吕四枚。
委托代理人於翔,黄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全部诉讼活动,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洪流。
委托代理人洪亮,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晋军,黄某县黄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庭审、答辩、辩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黄水娥。
监护人程江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四枚诉被告洪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黄水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四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四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四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四枚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吕四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四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四枚承担。

审判长:汪贺江
审判员:陈志标
审判员:宛燕

书记员:邓翘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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