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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喆与天霆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谈某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武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婕,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天霆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谈某霆。
  原告吕喆与被告谈某霆、天霆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某霆、天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谈某霆返还借款500,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天霆公司对谈某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吕喆与谈某霆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不久即因种种事由发生矛盾,于2016年上半年开始分居。2016年5月23日,原告与谈某霆签署了《婚内备忘录》,就房产、债权债务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进行了约定。2017年3月,谈某霆因股权代持问题起诉吕喆,双方于2017年10月23日签署《和解协议》,作为对双方之间婚姻关系及关于各项财产的全部争议的了结,还明确了双方于协议签署之日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上述和解协议签署后,谈某霆未予履行,提出原告必须提供2,500,000元资金以帮助其解决天霆公司的经营困难才同意履行和解协议。原告无奈于2018年2月9日以借款方式向谈某霆指定账户支付了500,000元,天霆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其余2,000,000元,原告求助案外人徐某某借款给谈某霆。2018年2月13日,原告与两被告就上述500,000元借款事宜补签了《借款合同》,约定谈某霆向吕喆借资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8年2月9日(含该日)起算,款项于2018年2月9日后的5日打入如下账户:赵某,招商银行上海共和新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年利率为24%,谈某霆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天霆公司就谈某霆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谈某霆违反合同而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吕喆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谈某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吕喆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谈某霆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本金和利息。吕喆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就该案提起了上诉。
  谈某霆、天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9日吕喆尾号为7189的银行账户向赵某尾号为7515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
  2018年2月13日,谈某霆(甲方,借款人)与吕喆(乙方,出借人)、天霆公司(丙方,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吕喆向谈某霆出借50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8年2月9日(含该日)起算。年利率为24%,谈某霆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钱款划付至以下账户:赵某,招商银行上海共和新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天霆公司就谈某霆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谈某霆违反合同而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吕喆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吕喆要求谈某霆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谈某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吕喆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吕喆因谈某霆未能按期还款,故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吕喆与谈某霆于201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23日,吕喆与谈某霆签署《婚内备忘录》,对相关财产及债务进行了约定。
  2017年10月23日,吕喆与谈某霆签署《和解协议》,对双方相关财产进行了约定。
  吕喆与谈某霆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吕喆与谈某霆离婚。判决后,谈某霆提起了上诉。
  以上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婚内备忘录》、《和解协议》、(2018)沪0115民初7907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谈某霆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谈某霆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期为2个月的事实,另,原告与谈某霆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了约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谈某霆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谈某霆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天霆公司作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谈某霆、天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谈某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吕喆借款500,000元;
  二、谈某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吕喆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及逾期利息;
  三、天霆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谈某霆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3.33元(吕喆已预缴4,701.67元),由谈某霆、天霆云计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陈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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