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超、张卓,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热力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吕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热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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