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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吕某、闫某某诉樊某某、张某某、武超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吕某
闫某某
景凯
闫永红
樊某某
张某某
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
武超山
朱学慧(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某某。
原告吕某。
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景凯,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闫永红,一般代理。
被告樊某某,现在张家口沙岭子监狱服刑。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超山。
委托代理人朱学慧,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吕某某、吕某、闫某某诉被告樊某某、张某某、武超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遭受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原、被告对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主张赔偿的项目,数额计500863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樊某某无证擅自开出被修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樊某某系被告武超山的雇员,车辆管理人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并无任何私人关系,从超达汽车修理门市部叫出其雇员樊某某为其修车,被告樊某某在其修理门市部带出工具补好轮胎,开出车辆到修理门市部附近用超达修理部工具清洗化油器,也是从事业务范围。雇主武超山对雇员樊某某的修车行为失控,不能在修好车后及时将车辆交给车主,以至于被告樊某某私自使用修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武超山明显存在对雇员樊某某的监督管理过错。被告张某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给修理工樊某某修理,明知该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车子修好后未能及时收回,对事故车辆失去控制监管不到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首先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辩称事故车修好后,年检过关,才上路行驶。对于该项辩称,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在事故中过错,我院确认樊某某、武超山、张某某的赔偿比例为7:1.5:1.5。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第,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某某、吕某、闫某某各项损失350604.1元。
二、被告武超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75129.45元。
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75129.45元。
案件受理费8809元,被告樊某某承担6165元,被告武超山、被告张某某各承担1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遭受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原、被告对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主张赔偿的项目,数额计500863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樊某某无证擅自开出被修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樊某某系被告武超山的雇员,车辆管理人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并无任何私人关系,从超达汽车修理门市部叫出其雇员樊某某为其修车,被告樊某某在其修理门市部带出工具补好轮胎,开出车辆到修理门市部附近用超达修理部工具清洗化油器,也是从事业务范围。雇主武超山对雇员樊某某的修车行为失控,不能在修好车后及时将车辆交给车主,以至于被告樊某某私自使用修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武超山明显存在对雇员樊某某的监督管理过错。被告张某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给修理工樊某某修理,明知该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车子修好后未能及时收回,对事故车辆失去控制监管不到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首先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辩称事故车修好后,年检过关,才上路行驶。对于该项辩称,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在事故中过错,我院确认樊某某、武超山、张某某的赔偿比例为7:1.5:1.5。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第,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某某、吕某、闫某某各项损失350604.1元。
二、被告武超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75129.45元。
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75129.45元。
案件受理费8809元,被告樊某某承担6165元,被告武超山、被告张某某各承担1321元。

审判长:米彪
审判员:韩水田
审判员:闫志刚

书记员:常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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