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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王某某与庆安县柳河水库工程管理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吕某,养殖户,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那业新,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养殖户,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庆安县柳河水库工程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靳国伶,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1224民初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某、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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