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吕某,养殖户,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那业新,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养殖户,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庆安县柳河水库工程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靳国伶,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1224民初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某、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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