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
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兰西县远大镇新发村村民委员会
沈某某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绥滨县。
委托代理人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远大镇新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洪才,职务村主任。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兰西县远大镇新发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国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兰西县远大镇新发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洪才、被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在被告远大镇新发村民委员会承包了22.3亩耕地,即取得了22.3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虽然原告全家迁到二九0农场,但原告方在该农场并未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到耕地,只是与二九0农场一年一签承包合同,承包了11.3公顷耕地,且二九0农场并非是设区的市,因此被告远大镇新发村民委员会将原告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收回,发包给被告沈某某,违反法律的规定,系对原告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22.3亩土地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远大镇新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地补款及转包费的请求,原告对此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于2011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二、二被告于2017年1月1日返还给原告22.3亩耕地;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原告负担140.00元,由被告兰西县远大镇新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在被告远大镇新发村民委员会承包了22.3亩耕地,即取得了22.3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虽然原告全家迁到二九0农场,但原告方在该农场并未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到耕地,只是与二九0农场一年一签承包合同,承包了11.3公顷耕地,且二九0农场并非是设区的市,因此被告远大镇新发村民委员会将原告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收回,发包给被告沈某某,违反法律的规定,系对原告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22.3亩土地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远大镇新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地补款及转包费的请求,原告对此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于2011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二、二被告于2017年1月1日返还给原告22.3亩耕地;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原告负担140.00元,由被告兰西县远大镇新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0.00元。
审判长:王国民
书记员:赵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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