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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承某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孟伟忠
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承某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夏俊超(河北承某山庄律师事务所)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伟忠,系原告丈夫,市民。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宽,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承某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承某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玉华
审判员:徐杨
审判员:郭东青

书记员: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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