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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邓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邓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5日起,按月利息1.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2016年初,被告邓某找到原告称自己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柴油。原告即向被告供油至2016年底。2017年3月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油款30万元,被告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经原告催要,2017年9月9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及承诺,并约定月息1.2分,从2017年3月5日开始计算。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2016年原告卖油给被告邓某。2017年3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邓某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条欠到楚通武穴工地油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2017、四月结清伍万元整,五月结清伍万元整,2017、六月结清伍万元整,剩余壹拾伍万整(150,000,00)8月结清。(承诺如未按期归还可凭此条找安立峰)邓某2017、3、5。被告未依约履行。2017年9月9日,被告邓某又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条今欠条吕某某油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邓某2017、09、09。承诺2017、03、05日欠款条作废,但承诺保留。承诺拾月份给付捌万元整(80,000.00)。余款拾月再交言。利息3、5日起按1.2‰计算。邓某2017、09、09。但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约归还。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该欠款有欠条为证,予以认定。
另查明,2017、3、5欠条上的安立峰,身份证号,为被告邓某前夫,双方于2016年6月24日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邓某因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成品油,经双方结算后,出具欠条为凭。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邓某应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据欠条向被告主张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某偿还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5日起,按月利息1.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2900元,由被告邓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展

书记员: 胡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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