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某某寨头乡石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某某寨头乡石某某。负责人:苏尚何,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兵,该村第一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连,村民。
原告吕某与被告灵某某寨头乡石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某负担。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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