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
吕某某
孙德艳(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孙德艳,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晓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刘晓东、人民陪审员王冰冰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德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系父子关系。原告吕某某为大庆油田会战职工,享有购买创业城商品房的资格。2012年12月10日,原告指定其长子,即被告吕某某以吕某某个人的名义选购创业城房屋,后被告吕某某购买了创业城房屋。
2014年12月10日,被告吕某某给原告书写便条一份,便条内容为:“吕某某2014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18日拿楼花钱十八万整,交给父亲吕某某,证明人吕爱英、吕莲英、吕华庆、吕华田都要在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将自己购买房屋的资格让与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便条内容明确具体,约定了给付原告楼花款的时间与金额,且给付数额符合此类购房资格有偿转让的市场行情,故被告承诺给付原告楼花款18万元具有合同效力,被告应受该承诺的约束,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8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主张是受到了原告的胁迫,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出具的便条,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给付原告吕某某楼花款18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900元及邮寄送达费22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将自己购买房屋的资格让与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便条内容明确具体,约定了给付原告楼花款的时间与金额,且给付数额符合此类购房资格有偿转让的市场行情,故被告承诺给付原告楼花款18万元具有合同效力,被告应受该承诺的约束,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8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主张是受到了原告的胁迫,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出具的便条,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给付原告吕某某楼花款18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900元及邮寄送达费22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晓鹏
审判员:刘晓东
审判员:王冰冰
书记员:卢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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