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兴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万里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河县
塔河镇塔南街。
法定代表人:于洪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兴海与被告黑龙江省万里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吕兴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黑龙江省万里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某、张某某的起诉,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兴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3.00元,减半收取计1001.50元,由吕兴海负担。
审 判 长 李树春 审 判 员 邢继铭 人民陪审员 杨 晶
书记员: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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