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海华,男,1977年2月2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明星村XXX号。
原告吕某均与被告潘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吕某均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吕某均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均撤诉。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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