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委托代理人:吕忠奎,男,原告侄子。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创新大厦一层西侧。
负责人:田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马佳麟
书记员:王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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