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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冯东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东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亚恒,男,住安国市,系冯东来之子。

原告吕某某诉称,2010年植树节期间,我与张某商量同意,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中了40多棵杨树,现还剩15棵。2017年4月7日,我打算将树卖掉,不料被告胡搅蛮缠,不让卖,还让他的两个儿子及家人打我,致使我的权益受损,身体受到侵害,精神受到打击。此事经过村委会及村民几次调解未果。因此,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2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冯东来辩称,本案争议树木系被告2008年春天种植,多年来一直由被告管理处分。争议树木所占土地是东柴村与东里村交界处河沟边荒地,与原告无关。争议树木东边道路自2004年开始一直由被告等六家共同使用,而且是唯一必经道路,也与原告无关。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请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争议的树木种植于东柴村村西河沟东面公共道路西侧。被告主张树木位于的土地系河沟荒地,树是自己2008年种的。原告主张树木是自己2010年种的,位于的土地系同村村民马力谦开荒后,于2004年协议转让给自己和张某的。证人张某陈述原被告都种过树,自己好多年不在村里住了,不能确定现在的树是谁种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证人张某证言予以证实。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冯东来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朔,被告冯东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新成、冯亚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起诉被告侵权纠纷,应就自己对争议树木享有所有权提供证据,现双方对争议树木的权属存在根本性争议,且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争议树木确属原告所有。原告提供的其与马力谦的转让协议,不能证明原告对河沟地有承包经营权。原告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雨

书记员: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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