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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同江市畜牧兽医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江市。被告:同江市畜牧兽医局,地址:同江市友谊路农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旗,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连远航,工作单位:同江市畜牧兽医局,职务: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崟,执业机构: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8201410868305。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同江市畜牧兽医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长 : 孙 锋

书记员::苗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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