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修建,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达,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干部,现住黑河市爱辉区。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吓名,职务经理。住所地:黑河市中央街中房**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786028143G。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修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2.给付所欠利息利息532,000元(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末),自2018年5月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40万元,约定月利率3%,按月付息。被告给付利息至2016年9月份,从10月份开始未再给付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再给付本息。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40万元,实际交付137万元,被告自2015年11月开始每月给付利息4.2万元,给付至2016年9月末。本院经审理查明:1.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40万元,约定月利率3%,按月付息。被告给付利息至2016年9月份,从10月份开始未再给付利息。原告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再给付本息。2.被告向原告借款,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为被告以其开发的房屋抵押。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以被告将买卖的房屋卖给他人、属于欺诈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20万元。经本院释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原告吕修建与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修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达、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40万元、自2016年10月份开始未给付利息的事实清楚,原、被告均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吕修建借款本金1400,000元,给付所欠利息532,000元(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末,19个月,月利率2%),本息合计1,93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二、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份起按所欠本金数额、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保秀
书记员:李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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