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现住应城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现住应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文书代理。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胡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吕某某借款。2015年5月16日,经原、被告核对,被告确认下欠原告借款金额为355052.04元,此后被告向原告还款300000元,双方对于欠款55052.04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吕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55052.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吕某某在2012年向其借款1500000元,尚有500000元未偿还应抵销欠款55052.04元。本院认为,该借款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借贷行为发生在双方对本案债务结算之前,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吕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55052.04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璞

书记员:姚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