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艳丽,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2011年9月份,原、被告之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建造一处房屋(该房屋两层共计六间房屋),由原告提供建筑材料,由被告进行设计、施工建设。该房屋在建设完毕后出现了二层楼顶严重塌陷的质量问题,现在造成愿你高无法居住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该质量问题原、被告经村委人员调解,被告愿意进行经济赔偿,但因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故此,出于无奈,现原告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修理其为原告所建的房屋或赔偿损失4000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们是包清工,材料都是原告方准备的,在施工前我就说过材料不合格,原告不听我的。原告所述的质量问题有,二层楼顶下垂了,但不影响居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建造上下两层共六间房屋一栋,原告提供建筑材料,被告包清工。2011年11月17日基本完工,原告给付被告工程款30000元。原告称于2012年5月份被告建造的房屋二层楼顶中间位置因塌陷造成闷顶裂缝,是被告施工设计问题,被告对产生裂缝的事实认可,但否认是其施工原因造成。后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申请就本案房屋质量问题委托鉴定,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检测鉴定报告称“由于该建筑物二层现浇顶板存在裂缝、变形,跨中受弯承载力、支座负弯矩承载力及计算挠度均不满足规范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建议采取措施对该混凝土现浇顶板进行加固处理或更换”,并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作出处理方案,包括拆除重建方案及加固方案,原告花费鉴定费25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事守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为原告建造的房屋经鉴定因其设计施工原因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原告花费的鉴定费25000元有相关票据证实,是用于鉴定房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实际花费,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对其为原告建造的房屋无偿进行修理或返工改建。
二、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25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翟自泉
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
人民陪审员 吴克
书记员: 陈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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