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汉族,1935年出生,无业。
原告候某某,女,汉族,1937年出生,无业。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无业。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无业。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吕某、候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朱某某、吕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吕某、候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发亮
书记员:谢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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