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双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代表人张建广。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审理查明,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一致,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肇事车辆为营业性机动车,必须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管理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才能从事营业运输。本案吕某某明知其雇佣的司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即指派其雇佣司机从事营业运输,吕某某存在过错。其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所支持,本院不能采纳。原审的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上诉人吕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阳利 审判员 郭建英 审判员 徐万启
书记员: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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