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
刘春海(黑龙江峰泽律师事务所)
张某
青冈县芦某某拥军村村民委员会
张月华
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春海,黑龙江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冈县芦某某拥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冈县芦某某拥军村。
法定代表人:赵连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月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吕某某、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青冈县芦某某拥军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绥民一民终字第239号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吕某某、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吕某某、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秀华
审判员:吕一由
审判员:孙立伟
书记员:付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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