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海某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栾城区王家屯村东裕翔街与南车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景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某某市栾城县。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海某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计60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静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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