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宪,董事长。
企业注册号:91130400601157484W
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村路316号光明苑小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靳燕波,董事长。
企业注册号:130400000112881。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邢洪波 审 判 员 陈炜彤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书记员:陈建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