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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宪,董事长。
企业注册号:91130400601157484W
被告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村路316号光明苑小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靳燕波,董事长。
企业注册号:130400000112881。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邢洪波 审 判 员  陈炜彤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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