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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不凡诉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李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不凡
陈静(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董某某
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吕不凡,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静,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民营企业股东。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民营企业股东。


申请执行人吕不凡与被执行人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李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远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吕不凡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7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董某某、李某某无任何收入,且上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远安执恢字第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吕不凡与被执行人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李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远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吕不凡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7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董某某、李某某无任何收入,且上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远安执恢字第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程忠
审判员:曹敦平
审判员:王波

书记员:雷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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