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XX,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张顺达,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马耀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琳,女,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向XX、中XXXX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焦晓丽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8年5月19日,向XX驾驶×××号车沿秦皇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秦皇大街与西外环交叉口时,与对向等待左转的刘洋驾驶×××号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向玉琢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洋无责任。向玉琢驾驶×××号车在申请人中XXXX处投有保险,申请人向玉琢与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发生纠纷。该纠纷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5日自愿达成了秦交民调字[2018]第276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XXXX给付申请人向XX赔偿款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赔偿款限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本次事故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向XX、中XXXX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8年12月25日自愿达成的秦交民调字[2018]第276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晓丽
书记员: 陈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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