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龙文
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龚某
王某某
苏泽庶
原告向龙文,男,生于1974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有权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被告龚某,男,生于1966年9月8日,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10日。
被告苏泽庶,男,生于1970年2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龙文诉被告龚某、王某某、苏泽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龙文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龙文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龙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元,由原告向龙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龙文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龙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元,由原告向龙文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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