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龙文
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郧西某胜矿业有限公司
王秀学(郧西县香口乡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原告向龙文,男,生于1974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请、有权代为和解等。
被告郧西某胜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郧西县香口乡老龙庙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郑东升,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学,郧西县香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有权代为和解等。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0年2月4日,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龙文诉被告郧西某胜矿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龙文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龙文以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龙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1.5元,由原告向龙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龙文以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龙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1.5元,由原告向龙文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审判员:张一君
审判员:刘仕华
书记员:陈新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