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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彭杰超,系向某某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窝陂塘路3号丽江豪园D2栋。
法定代表人张元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枫,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春元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查明,2014年10月11日,向某某与春元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WXxxxxxxxx)。该合同约定:向某某购买春元公司开发的位于武穴市窝陂塘路1号丽江二期A、B栋A1703室房屋,建筑面积158.8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5.13平方米,公摊面积33.71平方米。签约当天,向某某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后春元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8月20日前交付房屋,也没有办理房产证,故向某某诉至法院。

审判长 詹德先
审判员 刘小成
审判员 骆骥

书记员: 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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