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梦玲,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0092093P。
法定代表人:陈德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97120378B。
法定代表人:虞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雨,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湖北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2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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