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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长龙与宜昌市桔城装卸服务公司、陈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长龙。
委托代理人郭义,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桔城装卸服务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花艳新货场。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秋生,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原告向长龙诉被告宜昌市桔城装卸服务公司、陈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以提请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长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长龙负担。

审判员  左荷

书记员: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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