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
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69889-X。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4元,依法减半收取1662元,由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4元,依法减半收取1662元,由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有名
书记员:邓望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