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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某某
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焱宇(法律援助律师),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谭家贵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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