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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向某某于2017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88元,减半收取11444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覃方平

书记员:向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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