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辉良,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代理人王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老街,组织机构代码73087323-3。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火中,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双祥,汉川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宋顺国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