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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董某某、石金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石金芝(系董某某之妻),生于1974年7月12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石东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石世凯、董某某、石金芝、石东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诉讼中,石世凯死亡。2018年11月9日,向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 贾泽升
审判员 李小艳
人民陪审员 江勇

书记员: 胡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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