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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巴东县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65年10月16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沿江大道130号。
法人代表饶光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巴东县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骁宇

书记员: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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