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钟天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某某与被申请人钟天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钟天赐所有的鄂E*****号大众途观小汽车一辆。申请人向某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措施的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并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钟天赐所有的鄂E*****号大众途观小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向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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